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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國際貿易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通過本章內容的學習,考生應認識國際貨物買賣中引起爭議和發生索賠案件的原因;初步掌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和對外貿易仲裁在商務爭議中所起的作用。本章內容在歷年考題中所占分值不高,主要是以選擇題形式考核。
第一節 國際貿易商品檢驗 一、約定商品檢驗的意義 二、我國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范圍 (一)進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
(二)出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
三、檢驗時間和地點 (一)在出口國檢驗
(二)在進口國檢驗
(三)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這種檢驗辦法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且比較公平合理,符合國際貿易習慣和法律規則,因而在進出口業務中應用廣泛,在我國國際貿易業務中也最為常用。
(四)裝運港(地)檢驗重量、目的港(地)檢驗品質
四、檢驗機構與檢驗證書 (一)檢驗機構
(二)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鑒定后簽發的書面證明文件。
五、買賣合同中檢驗條款的規定方法 1.出口合同中檢驗條款的規定
2.進口合同中的檢驗條款
第二節 國際貿易異議與索賠 一、爭議與索(理)賠的含義 所謂爭議,是指交易的一方認為對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而引起的糾紛。
所謂索賠,是指遭受損害的一方在爭議發生后,向違約方提出賠償的要求。
所謂理賠,是指違約方對受害方所提賠償要求的受理與處理。索賠與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賠,在違約方是理賠。
交易中雙方產生爭議,進而引發索賠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一)賣方違約;(二)買方違約;(三)買賣雙方均負有違約責任。
二、不同法律對違約行為的不同解釋 (一)大陸法的規定
(二)英國法的規定
(三)我國法律的規定
(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三、異議和索賠條款 (一)索賠依據
(二)索賠期限
(三)對索賠金額的規定
(四)合同中的異議和索賠條款實例
第三節 國際貿易中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國際貿易中的不可抗力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的范圍 (一)自然力量事故
(二)政府行動
(三)社會異常事故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兩個:解除合同和延遲履行合同。應視發生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而定。
四、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處理事故應注意的事項第四節 國際貿易仲裁 一、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方式 (一)協商
協商,又稱友好協商,它是指在發生爭議后,由當事人雙方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
(二)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爭議后,雙方協商不成,則可邀請第三者居間調停。
(三)訴訟
訴訟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門按法律程序來解決雙方的貿易爭議。
(四)仲裁
仲裁是目前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仲裁,亦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按照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簽訂的協議,自愿把它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并約定裁決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若對方不執行裁決,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予以強制執行。
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斷案迅速,仲裁員一般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審案經驗,從而為確切、合理、公正地解決爭議提供了有利條件。因此,仲裁在解決爭議方面得到了國際貿易界的普遍承認和廣泛應用。
二、仲裁的特點 1.一裁終局
2.當事人意思自治
3.仲裁具有保密性
4.仲裁費用合理
三、我國涉外仲裁案件的類型 四、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都已包含在合同內,作為合同的一項條款,即我們所說的仲裁條款;另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這種協議被稱為提交仲裁的協議。
五、仲裁條款 (一)仲裁事項
(二)仲裁地點
(三)仲裁機構
(四)仲裁程序
(五)仲裁裁決的效力
(六)仲裁費用的負擔
(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示范條款
【題型舉例】
【例題1·單選題】不可抗力條款是一項( )。
A.維護賣方權益的條款
B.維護買方權益的條款
C.免責條款
D.無法免責條款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不可抗力條款的相關知識。不可抗力條款是一項法律的免責條款。
【例題2·單選題】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雙方必須遵照執行,這體現了仲裁的( )。
A.靈活性 B.自愿性
C.強制性 D.排他性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仲裁裁決的相關知識。雙方必須遵照執行體現了仲裁的強制性。
第十四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磋商與訂立 本章是重點。重點掌握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步驟,即邀請發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因為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步驟,所以有關發盤和接受的內容要格外重視。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磋商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一)口頭磋商
(二)書面磋商
二、交易磋商的內容三、交易磋商的環節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詢盤,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探詢購買或出售某商品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二)發盤
1.發盤的含義:發盤,又稱報盤、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
2.發盤的構成條件
(1)發盤是一項訂立合同的建議。
(2)發盤必須向特定人提出。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4)發盤應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3.發盤的有效期
4.發盤生效的時間及發盤的撤回
《公約》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發盤的撤回,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阻止其生效。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生效之后將其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5.發盤的撤銷
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生效之后將其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6.發盤的失效
(1)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未被接受,或雖未規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2)發盤被發盤人依法撤銷;
(3)受盤人還盤;
(4)發盤人發盤之后,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等;
(5)在發盤被接受前,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死亡、破產等。
(三)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為反要約,是指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人提出的交易條件,為進一步磋商,向原發盤人提出書面或口頭修改意見的行為。
(四)接受
1.接受的含義
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是指受盤人在規定的時限或合理時間內,按照限定的方式,“以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對方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
2.接受的方式
接受的形式可以采用聲明或者行為來表示。在國際貿易中,受盤人多采用聲明的方式表示接受。
3.構成接受的條件
根據接受的定義,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明確表示
(3)接受必須同意發盤所提出的交易條件
(4)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發盤人
4.接受生效的時間
以聲明表示的接受,于送達發盤人時生效。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一、合同成立的時間二、有效合同的要件 根據各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有效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締約能力
(二)合同須有對價或約因
(三)合同的標的必須合法
(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三、合同的形式及內容 在實際業務中,書面形式的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書面合同的名稱并無統一規定,其格式的繁簡也不一致。
主要包括:(一)合同;(二)確認書;(三)協議。
四、合同的基本內容 書面合同不論采取何種格式,其基本內容通常包括約首、約尾和基本條款三個組成部分。 這章的知識一方面可能會設置選擇題,另外還有可能在案例分析中考查。
【題型舉例】
【例題1·單選題】在交易磋商中,受盤人對發盤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是( )。
A.發盤的邀請
B.有效的接受
C.還盤的一種形式
D.發盤的撤回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還盤的相關知識。
【例題2·案例分析題】
我國A進出口公司向國外B商人詢購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00美元/噸,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發盤。”
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案】不能,因為我方8月20日向對方的復電已經使得對方8月15日的發盤失效了,因此8月21日我方的去電的意思表示不是有效的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
第十五章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本章是非重點章,只要從大的方面把握一下進出口合同履行時有可能會涉及到的步驟即可。 我國的出口合同目前大多采用CFR或CIF貿易術語,又多以信用證方式收取貨款。因此,該方式下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驗、報關、投保、裝船、制單結匯、外匯核銷以及出口產品退稅等。 我國的進口業務多以FOB價格條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證支付。按照這些條件成交的進口合同,履行程序一般包括: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通知船期和催裝、裝運、辦理保險、審單付款、接貨報關、檢驗、索賠等。
第十六章 國際貿易方式 通過本章內容的學習,考生應了解各種貿易方式的基本要領和基本特征;熟悉各種貿易方式的基本做法及對有關當事人的利弊;并掌握采用各種貿易方式時要在協議中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注意事項。 從對歷年考題的分析中發現,本章的前兩節是常考的內容,主要是設置一些選擇題。
第一節 經銷、代理、寄售一、經銷 (一)經銷的基本概況
1.經銷的含義
經銷通常是指出口商(即供貨商)通過經銷協議把某一種或某一類商品在某個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購銷權給予國外進口商(即經銷商)的貿易做法。
2.經銷的種類
根據經銷商權限的不同,經銷可以分為獨家經銷和一般經銷兩種類型。
3.經銷方式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經銷方式中有兩個當事人,即供貨商和經銷商,雙方之間是一種售定性質的買賣關系,即供貨商是賣方,經銷商是買方。
(二)經銷協議的主要內容
(三)采用經銷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二、銷售代理 (一)銷售代理的基本概況
1.銷售代理的概念
所謂銷售代理,是指出口商與國外的代理商達成協議,由出口商作為委托人,授權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銷商品、簽訂合同,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理方式下,雙方當事人通過代理協議建立的是委托代理關系,完全不同于經銷方式下的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作為委托人的代表行事。
2.代理的種類
國際貿易中的代理,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1)總代理(2)獨家代理(3)普通代理
(二)銷售代理協議
(三)選擇銷售代理的注意事項
三、寄售 (一)寄售的基本概況
1.寄售的基本概念
寄售是出口商委托國外代銷商向用戶進行現貨買賣的一種交易方式。
2.寄售的特點
(1)寄售是一種先發運、后銷售的現貨買賣方式。
(2)寄售的優點主要體現在:對寄售人來說,寄售有利于開拓市場和擴大銷路;而代銷人在寄售方式中不需墊付資金,也不承擔風險,有利于調動客戶的積極性。
(3)寄售人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費用。
(二)寄售協議
(三)寄售的應用
認定一件事 做好這件事 堅持下去 奇跡就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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