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用品備案、審批手續
發布時間:2008-08-15
一、受理范圍
符合政策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學校和科技開發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教學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可享受科教用品稅收優惠的單位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七)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八)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三、具體免稅物品范圍
按照《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45號令)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44號令)所附清單執行。
四、所需單證
(一)項目備案環節
1.加蓋減免稅申請人公章的《減免稅項目備案申請表》;
2.高等學校收取教育部批準設立文件復印件,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收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文件復印件;
3.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設立的科學研究機構收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及科技部認定該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的有關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的科學研究機構收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及同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該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的有關文件,其中廳局級科學研究機構需收取國家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5.科技開發機構收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核定文件;
6.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
(二)貨物審批環節
1.加蓋減免稅申請人公章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2.《科研教學單位免稅進口物品登記手冊》;
3.進口合同或發票及設備清單復印件;
4.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
五、基本要求
(一)科教用品單位首次申請進口免稅科教用品前,應向海關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手續(由關稅處負責受理和審批),經海關審核符合標準的發放《科研教學單位免稅進口物品登記手冊》。
(二)科教用品單位應在貨物進口前,持《科研教學單位免稅進口物品登記手冊》及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海關向科教用品單位簽發《征免稅證明》,科教用品單位憑《征免稅證明》辦理通關免稅驗放手續。
六、辦理時限
單證齊全有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