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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的公告(深圳海關公告2021年第1號) 為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推動深圳關區跨境貿易高質量發展,
深圳海關決定對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作進一步明確。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無紙化方式申報時,
進口環節可不向海關提交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
出口環節可不向海關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海關審核時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深圳海關
2021年1月29日
簡要概述隨附單證的范圍具體的法規出處
隨附單證上傳格式要點的法規出處
較早提出隨附單證簡化的公告出處
上海海關19年3月4日的簡化隨附單證公告與
廣州海關19年7月23日發布的簡化隨附單證對比
深圳海關公告2021年第1號隨附單證的范圍具體的法規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2018年第243號修定)第二十七條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
(一)合同;
(二)發票;
(三)裝箱清單;
(四)載貨清單(艙單);
(五)提(運)單;
(六)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
(七)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隨附單證上傳格式要點的法規出處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6號(關于發布《報關單證電子轉換或掃描文件格式標準》的公告)通關作業無紙化模式下,企業以電子文件方式保存或向海關上傳的報關單隨附單證按照《報關單證電子轉換或掃描文件格式標準》有關要求掃描或轉換文件格式
較早提出隨附單證簡化的公告出處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5號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試點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
(一)進口貨物
1. 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
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2. 非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
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貨物
出口貨物各類報關單,企業向海關申報時,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可不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上海海關3月4日的簡化隨附單證公告與廣州海關7月23日發布的簡化隨附單證對比廣州海關公告〔2020〕5號 廣州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持續優化口岸
營商環境,進一步
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廣州海關決定對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作進一步明確,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企業通過國際貿易
“單一窗口”無紙化方式申報時,進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出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海關審核時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州海關
2020年7月17日
上海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持續優化口
岸營商環境,推動
上海跨境貿易高質量發展,上海海關決定對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作進一步明確。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企業通過國際貿易
“單一窗口”無紙化方式申報時,進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出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海關審核時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關
2020年3月4日
深圳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的公告(深圳海關公告2021年第1號) 為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推動深圳關區跨境貿易高質量發展,
深圳海關決定對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作進一步明確。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無紙化方式申報時,
進口環節可不向海關提交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
出口環節可不向海關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海關審核時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深圳海關
2021年1月29日
參閱資料1
失效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8號(關于在全國海關試點開展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
2
失效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9號(關于深化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有關事項)
3
有效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5號(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4
有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2018年第243號修定)
5
有效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6號(關于發布《報關單證電子轉換或掃描文件格式標準》的公告)
6
有效公告
《廣州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有關事項的公告》(廣州海關公告2020年5號)
7
有效公告
上海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有關事項的公告
8
有效公告
深圳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的公告(深圳海關公告2021年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