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票據法是指涉及票據關系調整的各種法律規范,既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票據的規范。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范,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個定義有兩層含義:
(一)票據法以票據關系為調整對象
票據關系是因為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保證等形成的以金錢利益為內容的財產關系。
票據關系是財產關系,具有私法上財產關系的基本特點,理應受私法調整。然而,票據關系又具備私法上物權關系、一般債權關系所不能有的特點,難以用物權法、債權法加以規范。為有效保障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保護票據關系當事人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國家制定票據法專門調整票據關系。
(二)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括性稱謂
票據法有廣、狹二義。狹義的票據法,也叫“形式票據法”,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體系編制頒行的名叫票據法的法律。如我國《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等。廣義的票據法,又稱“實質票據法”,指一切有關票據的法律規范。廣義的票據法不僅包括名為票據法的票據規范,還包括其他法律中對票據的規定,如民法中可以適用于票據的規范(人的行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動產物權制度等)、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票據的規定(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票據糾紛的訴訟等規范)、刑法中有關票據的規定(如偽造有價證券罪)、公證制度中關于拒絕證書的規定、破產法中關于票據當事人受破產宣告的規定、行政法規和規定中關于票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