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付款[Partial Payment] 付款人(進口商)提出支付部分貨款的要求。根據銀行慣例,只有在托收委托書特別授權或委托人有明確指示時,部分付款才予接受,銀行才可根據指示向付款人交單。由于付款人部分付款的要求往往伴有部分提取貨物的要求,出口商就應在表示同意前慎重考慮,以防發生進口商僅提取一部分暢銷貨物而拒受其余貨物的情況,單一規格的商品例外。
承兌手續(Acceptance Procedures] 進口商對遠期付款交單的托收匯票履行的承兌程序。代收行在收到遠期付款交單的托收匯票和商業單據后,應先向進口商提示,由進口商對匯票辦理承兌手續,承兌后代收行收回匯票和單據,待匯票到期時再向進口商提示匯票,進口商即應付款,代收行于貨款收到的同時,將單據交付進口商。具體承兌手續,一般由進口商見到匯票后,須在匯票面上簽注承兌字樣,并加簽字及日期。如匯票期限為見票日起算的,即進口商應在見票日期(即承兌日期)起計算到期日后付款。其目的是為了肯定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的付款責任。
放單[Release of Documents] 交付單據的行為。銀行按出口商的指示在匯票承兌后或付款后放給進口商。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托收業務中,如出口商主動授信代收行可憑進口商的信托收據放單時,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責任。因此,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信用、資力和作風等情況充分了解,并確認進口商能如期付款,一般不應采用憑信托收據放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