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一般分為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決定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等四種情形。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復議辦法》”)還規定了其他的情形。
一、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新增加的內容。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有兩種情形:
申請人認為海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申請行政復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被申請人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在該情況下,海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說明申請人認為海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已不存在,只有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終結行政復議程序,才是適當的處理方式。
比如,某申請人對特定減免稅政策有異議,認為該政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其進口設備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為此該申請人向海關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海關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復議申請所涉及的內容應當由國家發改委來作出解釋,不是海關的法定職權,于是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駁回該復議申請的復議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海關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是指在海關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前,海關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如果是海關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海關才履行法定職責,那么,除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否則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
比如,某申請人對海關緝私部門查處的案件遲遲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意見,向海關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海關復議機關予以受理。被申請人海關緝私部門知曉后,為避免激化矛盾,匆匆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此種情況即不能視作海關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復議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
對于行政復議受理的條件和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都做了明確規定。如果海關復議機關在受理前發現該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海關復議機關在受理后發現該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就要作出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
海關復議機關作出駁回申請人復議申請決定,意味著行政復議程序的終結,對申請人權益有直接影響。為了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對該權力予以有效監督。《復議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上一級海關如果認為該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同時要制作《責令恢復行政復議審理通知書》。因此,海關復議機關在制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時就要告知申請人,如果對駁回復議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自收到《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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