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禁止類和限制類以外的來料加工項目均屬允許類來料加工項目
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鋼材實行專營,即未經外經貿部批準享有鋼材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開展以進口鋼材為原料的加工貿易項目,必須委托有鋼材經營權的企業進口鋼材,不得自行進口。
二、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
進料加工下免稅進口的襯、件,均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為內銷的,應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海關許可。上述轉內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匯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均應及時向海關繳納原免稅務局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于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半規定補辦手工藝續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后方準內銷。
來料加工下進口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因故或外商單方面中止合同,所有料、件和加工成品須內銷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和海關核準后,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照章征稅,即內銷的成品按成品補稅,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驗進口貨物許可證。
經海關批準免稅進口的料、件、如有調撥加工出口的,接收料、件的企業應當填寫〈加工貿易調拔申請報告〉,報經主管海關核準后,其中一份退給接收料、件的單位轉交申請調出料、件的單位,由其向調出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進口料、件加工為半成品后,轉讓給其他承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原進口料、件的單位應會同該承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生產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并可繼續先不予征稅。承接單位按規定單獨申領新的〈登記手冊〉,但可免予辦理進口批準手續。
進口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加工成品返銷出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展期。
進料加工合同項下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堅持專料專用,不得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在特殊情況下,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擬使用國同品種、同規格、同等數量的原材料頂替進口原材料,并無出售盈利賺取差價等到問題,應事先報主管海關核準。對有色金屬,黑色金屬、棉花紡紗待業的進料加工,海關規定
(1)工藝性料、件串換,經營單位應經主管海關核準,并具備保稅工廠監管條件。
(2)工廠要按海關要求建立帳冊、記錄投料與產出時間備查。不允許先出口后進口,或不經加工在國內收購產品出口,不允許倒賣進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屬于搭配使用國產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屬應征出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半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需繼續進行深加工裝配出口的,轉讓、承接加工單位應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有關核銷和結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