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關企業的義務 報關企業從事報關服務,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各項規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職責,配合海關監管工作,不得違法濫用報關權;
(二)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詳細記錄進出口時間、收發貨單位、報關單號、貨值、代理費等內容,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證、票據、函電,接受海關稽查;
(三)報關企業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的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受托報關企業名稱、地址、委托事項、雙方責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稱、地址等內容,由雙方簽章確認;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名義,供他人辦理報關業務;
(五)對于代理報關的貨物涉及走私違規情事的,應當接受或者協助海關進行調查。
二、證書保管
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應當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發生遺失的,應當及時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并在報刊聲明作廢。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予以補發。在補辦期間,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可以辦理報關業務。
三、報關專用章管理
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向海關遞交的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報關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啟用前應當向海關備案。
報關專用章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統一規定的要求刻制。
(一)報關企業報關專用章管理
報關企業的報關專用章僅限在其標明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報關專用章應當只有1枚。
(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報關專用章管理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的報關專用章可以在全國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通用,有多枚報關專用章的,應當按照次序注明編號。
四、報關員管理
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所屬的報關員離職,應當自報關員離職之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告并將報關員證件交注冊地海關予以注銷。報關員未向報關單位交還報關員證件的,應當在報刊聲明作廢,并向注冊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五、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報關委托限制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進出口企業)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冊登記許可、未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報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