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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進口設備監管期內吸收合并其他企業的進口環節稅款事宜
問題編號:[110589]
問題標題:免稅進口設備監管期內吸收合并其他企業的進口環節稅款事宜
問題內容:請教: 我公司為一家中外合資企業,2006年免稅進口了一批生產設備,目前仍處于監管期內,但現在我公司要與集團內另外一家中外合資公司合并,具體由我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另外一家公司,實行資產、股權、業務的整體合并,合并后,我公司的名稱予以變更,法定代表人也有變化,經營范圍在公司原范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另一公司的經營范圍,另一公司的股東也成為我公司的股東,但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稅務登記證號均保持不變,這種情況下我公司當年進口的這批設備是否需要補交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如果不需要補交進口環節稅款,我們現在又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哈爾濱海關
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合并情形的,應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