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1299]
問題標題:關于禁止出口產品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現準備代理出口一種產品,但是在工廠提供的工藝流程和成分含量中發現,這種產品含有40%的禁止出口產品硅砂,這種產品的用途是用在感應電爐上的,請問這種情況下 這種產品是否也屬于禁止出口產品范圍?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87號規定,商品編碼為2505100000和2505900000的天然砂屬于禁止出口商品(對臺港澳地區出口除外),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0號第十一條規定“凡列入禁止出口......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僅簡單加工導致商品編號改變的,須按照原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第十二條規定“凡申報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貴金屬超過2%、其它超過10%)的,須按含有禁止出口......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鑒此,如你司出口貨物不應歸入商品編碼2505100000或2505900000項下,且其中所含的禁止出口的天然砂成分并非添加、混合或簡單加工的,可按照實際出口貨物應歸入的商品編碼所對應的監管條件辦理出口手續。如不滿足前款條件的,則屬于禁止出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