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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搬遷審批[113326]
問題編號:[113326]
問題標題:關于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搬遷審批
問題內容: 您好!海關總署為應對金融危機對進出口企業的影響,在2009年以署加發(2009)5號文件的形式對加工貿易企業搬遷進行了明確,但特別提到:涉及2008年29號公告的不作價設備,結轉至新設立企業繼續使用的,免征關稅及增值稅。
1. 新設立企業是指專門為接收此類設備而專門設立的新企業嗎?
2. 在轉出方海關審批搬遷前已經設立的加工貿易企業,是否可以免稅接收?(前提條件是轉入轉出雙方為同一投資主體)
3. 總署是否對此文有明確的執行政策嗎?
以上,此問題困惑很多企業和海關,部分海關同意免稅,部分海關不同意免稅,請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首先,應明確網友提問的“新設立企業”和“轉出方海關審批搬遷前已經設立的加工貿易企業”是否符合搬遷企業范圍。《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加工貿易企業搬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9〕5號)明確規定了加工貿易企業搬遷業務的范圍和定義:“加工貿易企業搬遷業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整體搬離或部分搬離原主管海關轄區,遷至另一主管海關轄區內設立新的加工貿易企業或合并到另一主管海關轄區內同一投資主體己設立的企業井繼續開展加工貿易的情事。”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轉入方企業必須符合上述規定范圍,并且搬遷后繼續開展加工貿易的,才可按加工貿易企業搬遷業務相關規定辦理設備結轉相關手續。其次,關于2008年第29號公告列名技術規格范圍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的結轉,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轉進口環節才可免于征收關稅及增值稅:一是轉入方企業符合搬遷企業規定,搬遷及設備結轉申請已經海關審批通過;二是不作價設備手冊于2008年9月 15日前備案且不作價設備己進口;三是設備結轉至搬遷企業繼續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符合搬遷企業設備結轉相關規定的,企業可向主管海關提交《加工貿易企業搬遷申請表》辦理搬遷及設備結轉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遷出、遷入地主管海關允許企業備案新的不作價設備手冊,遷入地主管海關憑《加工貿易企業搬遷申請表》和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等為遷入企業辦理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手續,手冊對應設備項的規格型號欄目注明“僅限于結轉”,征免方式欄注明“全免”。對遷出企業整體搬遷的,遷出地、遷入地主管海關應要求企業在遷出地主管海關簽發《加工貿易企業搬遷申請表》后三個月內,辦結不作價設備結轉手續。不作價設備在遷出、遷入企業之間的轉出、轉入視同原企業不作價設備進行監管,結轉不作價設備的監管期限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