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7454]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的核銷
問題內容:領導您好! 現在我司有一D字不作價設備05年備的案,05年1月份進口,現在5年監管期已到,準備核銷,需要什么資料和手續辦理核銷?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總署公告2001年第16號的規定,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應退運出境,因特殊情況不退運出境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解除監管手續:(一)企業不退運出境并向海關申請放棄的“不作價設備”,海關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放棄的“不作價設備”作出處理;(二)不退運出境并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需提出申請,由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進口審批手續,海關憑批件為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免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退運的,按“加工設備退運”向海關申報,并提供原進口報關單驗核。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需經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安全、環保、衛生等項目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并簽發“檢驗檢疫證書”后,方能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