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6711]
問題標題:有關設備使用事宜
問題內容:您好!請問來料加工轉三資后,其項下未解釋監管的設備可以用作三資項下的內銷生產嗎? 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根據海關規定,加工貿易企業轉變經營性質,海關認定轉性質后的新企業 與原企業確為同一企業的,原企業項下的不作價設備可以結轉到新企業繼續使用。但 不作價設備的使用仍然要滿足其申請條件,即對于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 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 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期限內,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