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5722]
問題標題: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轉為進料加工國內采購料件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司在1個月前在一般貿易項下征稅進口一批貨物。現擬將該批貨物作為另一筆進料加工業務的國內采購料件,以期享受退稅,是否可行? 若可行,是否根據原進口環節增值稅為稅基計算退稅? 希不吝指教為盼!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北京報關員考試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根據總署第168號令的規定,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準,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于同一企業,并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