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1789]
問題標題:FORM E東盟原產地證官方簽名更新事宜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領導,您好! 我司從印尼進口一批憑東盟原產地證FORM E免稅的商品到黃埔港,海關工作人員告知官方簽名在海關系統中沒有更新,因此預先征收了保證金,我司聯系到印尼駐中國大使館商務處的工作人員,他們也協助工作拿到了更新后的官員備案簽名文件,他們也不太清楚該把文件遞交到海關的哪個具體負責部門,要我們幫忙咨詢下相關部門的聯系方式電話傳真或者郵箱,我們也希望海關能盡快查到更新的簽名,出具稅單退還保證金。 謝謝您的支持!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 第81號》附件1《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簽證操作程序》規則二“(一)成員方應將其簽發原產地證書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員方,并提供該政府機構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二)上述資料及簽樣(印模)應提供給每個《協議》的成員方,其副本應提交東盟秘書處備案。名稱、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變化應立即以同樣方式通知其他成員方。”的規定,問題中的“更新后的官員備案簽名文件”不應由企業提交給海關。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08號》第十六條“申報地海關對原產地證書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時,可以請求東盟國家有關政府機構對原產地證書進行核查,收到核查請求的機構在6個月內作出答復。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申報地海關可以按照非《協議》項下該貨物適用的稅率征收相當于應繳稅款的等值保證金后先予放行貨物,并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進行海關統計。核查完畢后,申報地海關應當根據核查結果,立即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者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海關統計數據應當作相應修改。”的規定,我關已對原產地證書進行核查,并將在規定期限內給予企業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