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8157]
問題標題:總署195號令中外發加工的相關咨詢
問題內容:您好! 總署195號令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幾條修改中,其中一條是關于對外發加工做了相應的規定:將《辦法》第二十五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后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 其中(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這個跨關區的范圍是什么?如:大港海關與黃島海關之間算跨關區嗎?還是指青島海關與大連海關這樣的范圍。。。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跨關區指跨直屬海關轄區。其中的第(一)項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是指青島海關轄區內的企業欲在非青島海關轄區開展外發加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