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6267]
問題標題:是否補交進口關稅
問題內容:我公司進口一批設備,享受免交關稅的優惠。現在五年監管期內,本公司要分離成兩個公司,是否需要補交關稅?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相關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地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