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3533]
問題標題:進口設備減免
問題內容: 你好:我單位為煤化工企業,想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設備,請問,可不可以根據財關稅【2009】55號文件的規定:“對國產裝備尚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需進口的,作為過渡措施,經嚴格審核,以逐步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范圍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優惠政策。”這樣的規定申請減免關稅,有減免關稅的進口設備清單嗎?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您對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閱讀不完整,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1: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對上述問題有規定。該事宜屬財政部、發改委事權,相關問題建議咨詢上述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