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1207]
問題標題:關于2011第15號公告 海南省游艇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的幾點疑問
問題內容:您好。請問關于近日海關總署發布的2011第15號公告中關于所以的游艇在我國法律上是否有具體定義?其與動力帆船的定義是否一致?如何區別?因為能夠通過遠航而抵達中國海岸的休閑艇只能是大帆船而非目前我國各港灣內停泊的游艇(春動力快艇),且大帆船上都裝備有供其進出港使用的動力裝置。在國外,帆船是不需要駕照的,故如果外籍帆船經過遠航行至海南,那么在手續辦理上是否按照目前所頒布的2011第15號暫行辦法操作?最后,請問在辦法的第二章第九條中提到的總擔保形式,都包括哪幾種形式的擔保?現金擔保、資產擔保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切盼回復。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海口海關
答:您好!就你咨詢問題答復如下:1、關于游艇定義及游艇監管適用法律依據問題。據海關總署 [2011]15號公告第五章第十九條規定:“游艇是指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上主要從用途和動力兩方面來界定游艇,對經核準從海南省進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的監管,適用本暫行辦法。2、關于游艇擔保形式問題。據《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國務院令第581號)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辦理同一類海關事務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總擔保。海關接受總擔保的,當事人辦理該類海關事務,不再單獨提供擔保。 總擔保的適用范圍、擔保金額、擔保期限、終止情形等由海關總署規定。” 因此,總擔保的擔保形式應該是現金擔保。如有疑問,請撥打海關業務咨詢電話12360咨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