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066]
問題標題:怎樣才能合法簡便地委托境外企業加工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我是東莞市的一家外資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我現在想將自己的一批原材料發到印尼去加工,加工之后再運回來之后生產成產成品再出口,請問我需要做些什么備案手續,用什么方式可以做.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hanghuay: 您好!貴企業準備出口原材料到印尼加工后復進口,應采用的貿易方式是“出料加工(1427)”,建議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經營出境加工業務需事先向商務部或其授權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并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出境加工出口貨物管理規定 1.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經商務部門授權機關審批的委托加工合同。 2.出境加工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件管理或其他實行特殊管制措施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監管證件驗放。 (三)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管理規定 1.辦理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發票等單證。 2.海關根據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確定出境加工期限,出境加工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1)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2)出境加工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3.出境加工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或其他實行特殊管制措施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監管證件驗放。 4.如出口加工后在海關允許的期限內復運進境,其完稅價格按照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如加工后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5.建議貴企業從原出口口岸辦理貨物的復進口手續,如特殊情況需從其他口岸復進口,可向辦理備案手續的主管海關申請。根據貴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分批次進口或一一對應復進口。以上意見僅供貴企業參考,以業務現場的辦理結果為準。感謝您對廣州海關工作的理解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