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1857]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
問題內容: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解除監管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 您好!海關監管不作價設備,監管期限為5年。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1.監管期限未滿,原設備使用單位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監管期滿后設備不再由原企業使用的,企業須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及檢驗檢疫證明辦理解除監管手續。2.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因故終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商務部門批準,主管海關核準,方可將免稅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的價值征稅。3.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應退運出境,因特殊情況不退運出境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解除監管手續:(1)企業不退運出境并向海關申請放棄的不作價設備,海關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放棄的不作價設備作出處理。(2)監管期滿后,設備留在原企業繼續使用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可解除監管,企業免于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