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1751]
問題標題:關于循環使用包裝物的疑問
問題內容:你好,我公司經常出口的貨物要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包裝物包裝,對于這種包裝物我們要怎么報關呢?要按暫時進出貨物分開報嗎?還有運輸方式可以報其他嗎?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42條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盛裝貨物的容器,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上述包裝物出口時與裝運貨物一同申報;“包裝種類”欄目按實際填寫,備注欄目注明“××個容器循環使用,需復運出境”字樣;應繳納相當稅款的保證金。復進口時,可循環使用容器復進口申報進口報關單;海關按暫時進出口貨物管理,監管其入境,“監管方式”欄目填報“其他”(代碼9900);“關聯報關單”欄目填報原容器連同貨物進口的報關單編號,對應的原進口報關單超過一票的,其余海關編號填報在備注欄內;其他欄目按照報關單填制的有關規定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