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0606]
問題標題:加工企業違規供貨的法律責任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 您好 我對加工貿易的法律規定不甚了解 我想請問:如果一加貿企業通過手冊進口大量保稅原料,既供自身加工后復出口,又提供給境內關聯企業加工,由關聯企業自行出口,按規定,其代為關聯企業進口的那部分保稅原料應當通過深加工結轉流轉,但是由于關聯企業未及時辦有手冊,該加貿企業就無法辦理結轉報關,出于生產急需,加貿企業就把保稅原料直接送貨到關聯企業(但并不收取保稅原料的價款)。正是由于存在這種未報關而送貨的情況,手冊的后續核銷必然會出現問題,該加貿企業就在手冊中以非保稅原料冒充保稅原料向海關申報稱全部保稅原料已自行出口,從而可以把手冊核銷掉。請問:這種行為模式會被海關認為是走私嗎?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該加貿企業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其次,該違法行為可能構成走私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走私罪,追究刑事責任),也可能構成違規。再次,如果該行為構成走私行為,則海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而如果該行為構成違規,則海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進行行政處罰。最后,對于當事人的行為是構成走私行為,還是構成違規,則要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論,僅憑目前所提供的信息,尚難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