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4192]
問題標題:減免稅申請主體
問題內容:擬進口減免稅設備用在廈門分支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可否在項目投資人(總公司)所在地(福州)申請辦理減免稅?國企。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一、如具有法人資格,則應為子公司,而非分支機構;二、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三條辦理: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xù),特殊情況除外。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xù)。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xù)。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xù)。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并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后,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