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073]
問題標題:進口原料退運退稅問題
問題內容:我司進口化工原料顆粒(假設名A,型號B)。由于國外發貨方錯誤,貨物中有一托盤型號不符(假設名A,型號C)。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后,將錯發的型號按原型號(假設名A,型號B)退運。因該項貨物未做抵扣,在申請辦理退稅手續中。海關進口科認為應該按(假設名A,型號C)退運;而海關出口科認為應該按(假設名A,型號B)退運。由于兩個科意見不同,關稅和增值稅一直未能退回。請問:退運錯誤進口的貨物,是按實際型號報出口,還是按進口報關單型號報出口。我司出口時候已按出口科要求規范填寫的報關單。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總署124號令第61條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至于報關單填制問題,因你司說明不詳,不便網上答復,請直接致電0532-82955522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