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5969]
問題標題:現場海關歸類與企業認定歸類不符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進口一個設備零件,用于半導體LED晶片測試臺階儀上使用,我司歸入90319000.90,g該設備主要用在LED芯片加工過程中測試晶片的相關參數使用,可是現場海關官員查驗后認為應該歸入85371090.90,我司提供情況說明還不認可,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難道只能是認可現場官員的歸類嗎,有沒有其他部門可以歸類啊
問題分類:[商品歸類]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非常感謝您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咨詢中所述進口商品雖用于90章某種機器,屬于設備零件,但根據《稅則》及《注釋》的相關規定,若設備零件本身已構成《稅則》品目8537所包括貨品,應歸入品目8537項下。因此你公司進口的設備零件若具備獨立的電氣控制功能,則應歸入品目8537,不能歸入90章商品的零件稅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海關經審核認為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編碼不正確的,可以按照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則和規定予以重新確定。同時,根據海關歸類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場海關若認為商品歸類存在疑難,可提交歸類職能部門(青島海關關稅處)予以確認。建議貴公司將相關歸類意見及法律依據提交現場海關并做進一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