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7922]
問題標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變更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于2010年7月、8月變更了公司股東及股權,但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未作相應變更!請問:現在可以去變更嗎?對逾期再變更的會有什么處罰嗎?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深圳海關
答: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7號第五十三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報關企業取得變更注冊登記許可后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向海關備案,擅自變更或者啟用“報關專用章”的;(三)所屬報關員離職,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