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735]
問題標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鼓勵類項目)的免稅政策
問題內容:請問:近幾年以來,國家陸續出了一系列的關于調整減免稅方面的文件,在外商鼓勵類項目的減免稅方面,現在是否以: 財關稅2012年14號公告附件3,財關稅[2010]17號文件附件3,財關稅[2010]50號文件附件3,財關稅[2011]45號文件附件3的"重大項目不予免稅目錄"中所規定的商品,以及2008年第39號公告的"進口不予免稅目錄"中的商品,不能免稅,不在以上范圍內的符合條件的商品則可以免稅,這樣理解對嗎? 另外,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29號中所寫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中通用設備第十類第(一)、(二)、(三)項所列的自用機床和壓力成形機械,也不能免稅的(目前這個內資不予免稅目錄已經被"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年調整)所取代) ,請問,這樣理解對嗎?如果進口"通用設備第十類第(一)、(二)、(三)項所列的自用機床和壓力成形機械"以外的設備,符合條件的是否是可以免稅的? 以上急盼解答!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由于涉及的較復雜的政策演變問題,有些理解是對的,但不完全正確。請貴司就具體的商品及減免稅的政策咨詢注冊的主管地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