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747]
問題標題:成品退換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總署令2010〕244號中第七大點提到“對已經核銷的加工貿易手冊(帳冊)項下的出口成品,退換時不得按照“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申報”,請問如果上一報核起止周期是2011.11.1至2012.4.30,目前報核正進行中,沒有成功核銷下來,這個時候如果有上一周期出口的成品現要返工,還可以用“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申報嗎?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不能以“成品退換”方式申報。可以“修理物品”方式申報,具體請咨詢口岸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