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5254]
問題標題:監管期內設備報廢在會計賬上的銷賬處理時間點
問題內容:您好!監管期內的設備如果要報廢,一定要辦理提前解除監管手續之后才可以進行實物處置,那會計賬務處理是否也必須等到海關同意提前解除監管后,才能進行會計賬上的報廢銷賬處理呢?海關稽查范圍有包括監管設備在會計賬簿方面的處理嗎?比如,監管期內的設備提前解除監管,“解除監管證明”上的海關核準時間是2012年6月10日,但是會計賬簿進行報廢賬務處理的時間是4月10日,也就是說會計在內部的賬上已經將這臺設備除賬了,那這樣是違規的嗎?還是只是規定實物處理要在海關同意解除監管之后,會計賬沒有影響。以上問題,請給予指導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1、根據海關稽查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所設置、編制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情況”,同時根據減免稅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監管設備需經海關同意提前解除監管后才能進行處置,所以財務帳的處理應遵循該原則; 2、界定減免稅設備的處理是否違規最主要是依據處置的行為是否未經海關許可; 3、對于會計處置再海關同意解除監管之前,可以作為擅自處置的證據材料,對于會計記賬本身則海關稽查條例未有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