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5175]
問題標題:退運進口貨物
問題內容:您好!去年出口貨物,因質量問題需要退運,但客戶不能提供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但有退運協議,這種情況下還能按“退運”方式報關嗎?如果不能,該以何種方式報關(不付匯)?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 本監管方式代碼“4561”,簡稱“退運貨物”。上述情況,建議按退運貨物申報。退運申報入境時,請提供退運協議、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因品質規格不符退運的,尚需提供有資質的商檢機構開具的品質檢驗證明。結匯問題,不屬于海關工作范圍,請咨詢國家主管部門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