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9432]
問題標題:無代價抵償貨物
問題內容:我司從臺灣進口了一些尼龍絲。現在海關已經征稅放行,我司試用了以后發現這些貨物存在質量不良的問題,現在和供應商談妥退回未用的貨物,并且供應商將會無價償還一批不存在質量問題并同等規格,同等重量的貨物.請問這個過程中應走那些程序?
答:來信收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第三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二、貴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退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按監管方式“其他”(代碼“9900”)申報,供應商無價償還的進境貨物按監管方式“無代價抵償貨物”(代碼“3100”)辦理相關進口手續。三、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執行請以現場的實際操作為準。謝謝你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