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7262]
問題標題:自動防眩目車內后視鏡及帶有電致變色材料的鏡片的歸類問題
問題內容:按照《稅則注釋》的規定,品目70.09包括汽車后視鏡。自動防眩目車內后視鏡由“控制面板+帶有電致變色材料的鏡片+電路板和光感元件+后蓋與支架”構成,其工作原理為在車內反光鏡鏡面內部增加了一層電致變色材料,通過光敏元件控制這種材料自動加深顏色,達到防眩目的目的。產品的詳細介紹http://auto.21cn.com/roll/a/2013/0616/00/22184304_1.shtml 請問如果進口帶有電致變色材料的鏡片或完整的自動防眩目車內后視鏡是否仍可以根據歸類總規則一歸入品目70.09?
答:您好: 對于提問中所詢問的自動防眩目車內后視鏡的歸類,其商品特征仍應視為車輛用后視鏡,《稅則》中對車用后視鏡有明確的列名,應歸入稅號7009.1000項下。 對于帶有電致變色材料的鏡片的歸類,由于企業并未說明該鏡片的具體加工工藝,我分中心目前無法確定其準確地歸類。根據企業提出問題中的描述,對于此類帶有電致變色材料的近鏡片,其可能的歸類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已經加工成后視鏡鏡片形狀,涂有電致變色材料,未經光學加工,此時可按照未鑲框的車輛后視鏡歸入7009.9100.90;二是涂有電致變色材料,但未加工成后視鏡鏡片形狀(即鍍膜的玻璃板),未經光學加工,則應考慮按照玻璃板歸入稅目7003至7005項下的對應稅號;三是已經加工成后視鏡鏡片形狀,涂有電致變色材料,且經過光學加工,則可以考慮歸入稅目9001項下的相應稅號。 以上歸類分析僅供參考,不可作為歸類依據。準確歸類意見建議企業進行預歸類或攜帶資料到歸類我分中心當面咨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