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6700]
問題標題:ATA 單證冊 下貨物復進口超6個月期限,未在海關做延期,請問該如何清關?
問題內容:海關關員,你們好。我司去年8月份用ATA出口一件貨到印度參加展會,因貨物連續參加了2個展會,一直到今年4月份才復進口到國內。因為疏忽,只了解到ATA的有效期是一年,而忽略了海關要求ATA下需6個月復進口,否則需要提前一個月做延期,所以也一直沒有做延期,現在請問海關,我們應該如何申報,能盡可能的減少我們的損失呢?比如還能否補做延期?或者報哪種貿易方式能少繳稅,還有我們選擇別的貿易方式申報后,海關能否在我們的ATA 單證冊的復進口聯簽章,證明我們貨物已經返回。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上述情況如果經緝私認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450號)第四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處罰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行為,應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