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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海關:一般貿易進口設備再一般貿易賣到國外操作程序[112412]
問題編號:[112412]
問題標題:一般貿易進口設備再一般貿易賣到國外操作程序
問題內容:海關官員,你好! 我公司原進口了一套設備,采用一般貿易方式,并且已經繳納進口環節的所有稅款。因市場原因,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型號現在已停止生產。經與國外客戶協商我們現在欲再賣給國外客戶。 請問:1.我們欲收匯的話,是否可以辦理‘退運貨物’方式?該方式相關程序是怎樣的? 2.如果必須以‘一般貿易’方式:由于該設備歸類為出口法檢貨物,出口時是否需要提供《出口貨物通關單》? 3.如以上2種方式均不合適,煩請賜教:我們應該怎樣操作此問題? 望能早日回復為盼!辛苦了!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按照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匯發〔2001〕120號)的規定,退運出口貨物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運出口申報時須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按規定應予檢驗檢疫的退運貨物,憑入(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如你司所述情況,不屬于退運貨物范疇,建議按一般貿易申報。一般貿易是指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應按一般貿易申報。如該設備為法檢貨物,則出口時必須向海關交驗出境通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