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0470]
問題標題:報關單證明聯簽發期限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有關于報關單證明聯簽發期限的問題想咨詢一下。征稅/減免稅和進料加工的進出口報關單收/付匯和退稅證明聯,自報關單結關起,最長時間是多少天可以申請簽發證明聯?如果過期未申請簽發,逾期后又有付匯需要的,有什么補救辦法?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后,應當在進口貨物海關放行之日或者出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1年以內,向申報地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如困特殊原因未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手續,在進口貨物海關放行或出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超過1年未滿3年,向海關申請簽署貨物進出口情況證明的,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情況,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出口貨物收付匯情況核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