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4362]
問題標題:暫時進出口機器
問題內容:我司為無錫的1家企業,擬向日本一家廠商進口1臺絡筒機試用半年后歸還廠商,但出口時并非退回日本,而是要直接幫廠商出到西班牙參加展覽。現有幾個問題要咨詢: 1.是否可以暫時進出口形勢進出口? 2.是否以交保證金形式? 3.需要O證嗎? 4.是否只可6個月?6個月是指從交保證金到退保證金的時間? 5.如果要從上海港口轉關到無錫海關辦理清關,有什么特殊手續?急盼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提出的問題我們分別答復如下: 1. 請查看海關總署令第1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了解有關暫時進出口的規定,暫時進出境審批屬于海關行政許可事項,你司貨物情況能否辦理須以海關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 2.根據上述文件第8條第2款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 3.請您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二00八年第7號令《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二00八年第6號令《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了解; 4.文件第7條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5.請查看海關總署令第8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的監管辦法》了解轉關手續的規定。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請務必以海關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感謝您對南京海關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