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486]
問題標題:是否實行改單扣分罰款?
問題內容:您好,南沙海關試點,報關單改單除了扣分還要罰款,改一次單罰1000元,請問是否有什么公文告示?廣州海關是否以后也要實行這個方法?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theresahappy :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明確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可以處以罰款。為規范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海關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2004年國務院公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20號)。為規范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海關可以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罰款。2010年3月海關總署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88號),規定了海關在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以及其他海關監管、統計業務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經現場調查后,可以當場做出處罰。目前,海關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違規行為當場做出行政處罰,并對相關報關單證進行刪除或修改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19號令)規定,對出現報關單填制不規范、報關行為不規范,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有走私行為未被海關暫停執業、撤銷報關從業資格的報關員予以記分、考核。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