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1231]
問題標題:外資律師事務所外籍員工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相關咨詢
問題內容:海關部門的老師們好!想咨詢下外資律師事務所外籍員工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相關問題。公司的外籍員工已經辦理了來華的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但由于律師事務所的特殊性,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都只能辦到次年的4月30號,從老外入職到辦理居留許可的期限不足一年。這種情況下,如首次需要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是否能免稅呢?鑒于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性質和辦理的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期限的局限性,是否可以通過提供公司雇員合同材料或者相關證明來走免稅途徑,具體應該如何辦理?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第194號令)的規定,非居民長期旅客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1年)后方可申請進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照本規定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除外。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