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是指進口貨物在征稅放行后,發現貨物殘損、缺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負責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
2、原進口貨物因殘損或者質量問題,如不退運國外,其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應予照章征稅,但對未退運境外的原進口貨物應憑商檢部門出具的殘損或品質不良程度證書予以重新估價計征,原多征稅款準予退還。
3、再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應向進口地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原進口貨物申報單
?。?)原稅款繳納證
(3)商品檢驗機關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或品質不良的檢驗證明書,以及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或其他有關證明。
4、申請無代價抵償的貨物進口,應在進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最長不超過三年),向海關申請辦理索賠貨物進口手續。超過索賠期限,海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