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覽品出口時,組織出口展覽品的單位(或者它委托的代辦單位)應當將列有嘜碼、件數、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等內容的展覽品清單一式兩份,注名批準機關及批準文號,連同有關的運輸單據,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2、展覽品復運進口的時候,應提供原出口報關單和裝箱清單,注明原出境日期、地點、運輸工具名稱、展出國家或地區以及在國外展出期間對展覽品的出售、贈送、放棄、消耗或者留給我駐外機構使用等處理情況,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3、在國外展出期間購買、接受的物品、樣品、禮品和其他資料,應當另行包裝,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