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1516]
問題標題:增值稅未抵扣證明及退稅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于今年1月初進口2票貨物,我司報關時經營單位為上海公司,付稅用的也是上海公司的戶頭,但貨主單位為臨沂分公司,故稅單抬頭要求打雙抬頭,但最終稅單抬頭上只打了臨沂分公司,導致我司沒辦法抵扣,對此我司進行了刪單重報,并重新付稅重新打印稅單,現在要辦理退稅流程,但在辦理退稅時海關要求提供增值稅未抵扣證明,故請教如下3個問題: 1、因稅單打印是臨沂分公司的抬頭,故我們上海公司咨詢稅務局時,稅務局說這個是臨沂分公司的抬頭,故他們無法出具增值稅未抵扣證明,而且也沒有義務出具。我們咨詢臨沂國稅局時,臨沂國稅局說我們公司跟他們沒有增值稅抵扣關系,因為我們增值稅抵扣一直都是在上海辦理,這個讓我們找上海,我司現在不知該如何辦理增值稅抵扣證明。 2、因增值稅的抵扣期限為180天,從1月初到現在9月25號已經超過了180天的抵扣期限,我司已經無法辦理抵扣,故是否可以不用再提供未抵扣證明,只提交稅單原件即可? 3、在填寫轉賬退稅申請書時,有個申請退款賬戶,在申請退稅時是否必須退款到稅單上所顯示的銀行賬戶中?可以退款到企業的其它賬戶中嗎?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1.按你司描述,建議你司聯系申報地海關向相關國稅局發函核實該票貨物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是否予以抵扣。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情況下,企業辦理退稅申請,應提交進口增值稅未抵扣證明。3.稅款應退入原繳費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