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外國公司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個人物品入境咨詢
問題內容:您好,想咨詢下加拿大某公司青島代表處首席代表,加拿大籍,已有外籍人員工作許可證及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居留。想把在加拿大家中的沙發,廚房廚具,自行車及一些個人用品運到中國自用,我看過了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但仍有疑問,問題如下: 1)其中第三條 非居民長期旅客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后方可申請進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照本規定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稅。家具是“20種商品”之一,廚房廚柜和沙發是否應算作家具? 2)如果算作家具的話,因為此沙發和廚柜已經用了至少3年,要是征稅的話,應該征收多少呢? 3)另外運送之前,是先到青島海關申請得到批準后,加拿大那邊才運,還是貨到了之后,再申請提貨? 4)在海關的哪個部門申請呢?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116號令,家具列入20項不予免稅商品之列,沙發、櫥柜通常應歸入家具,具體征稅標準應根據折舊后商品貨值、稅率等,由現場海關審查驗核后確定。
貨物抵達進境地后,由非居民長期旅客申請進境自用物品,應當向主管地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身份證件:指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專家證》等證件,以及進出境使用的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
(2)長期居留證件:指主管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長期居留許可證》、《華僑、港澳地區人員暫住證》、當地公安主管部門簽發1年以上的臨時居留證明等準予在境內長期居留的證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
(4)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5)專家以外的常駐人員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時,還應交驗所在常駐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或者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如在青島地區,請聯系大港海關旅檢科辦理,總機0532-82955112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