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6555]
問題標題:設備出口維修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2004年進口一臺設備(免表進口)現在其中的一個“信號單元”發生故障國內無法維修,只能將該“信號單元”送到該設備的制造廠(在日本)維修。維修期間,為了確保我們公司的連續生產,該日本廠家提供一臺同型號“信號單元”給我公司臨時使用,待原故障信號單元修復返回給我們后,再將臨時使用的信號單元退回日本。 我們想咨詢: 1、需要維修的“信號單元”按照什么形式報出口、進口?如涉及進出口許可證是否可以免申請? 2、日方提供我們臨時使用的“信號單元”按照什么實行報進口、出口?如涉及進出口許可證是否可以免申請? 謝謝!聯系人:王敏杰 13916663293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建議使用"無代價抵償"方式申報,對于無代價抵償的貨物,原進出口貨物的退運應以“其他”的方式申報,之后提供的進出境貨物應以"無代價抵償"來報,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提交下列單證: 1.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2.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原進口貨物短少的不需提交; 3.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5.海關認為需要時,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缺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具體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