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文物包括哪些范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槁、古舊圖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推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
問:文物出境有什么管制?
答:按規定,珍貴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文物出境,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許可出口憑證。準許出口的文物必須經由指定口岸運出。對經鑒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國家可以征購。
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問:哪些是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答:珍貴文物是指國家博物館館藏一、二、三級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上述以外的,為一般文物。
問:什么是文物出境鑒定及其范圍?
答:文物出境鑒定是指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能否出境。
凡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它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J949年以后,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問:私人攜運出境的文物在何處申請鑒定?
答:根據規定,旅客攜帶舊存文物出境,應事先報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福州等口岸設有鑒定機構。
問:個人攜運文物進出境,怎樣報關?
答:入境旅客帶進文物,數量不受限制,海關準予進口。如需要復帶出境的,應在入境時向海關詳細申報,內容包括品名、數量、年代、規格、質地、款式等,必要時要提供照片,經海關核查無訛后,登記備核。復帶文物出境時,海關憑入境時的申報登記核放。
攜帶、郵寄、托運個人家存文物(含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出口,必須向海關申報,并交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文物出境許可證明》,海關憑證明文件核查文物上鈐蓋的鑒定標志放行。
已向海關申報,但不能交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文物出境許可證明》和鈴蓋的鑒定標識的,不準出口,應予退運。并于3個月內(來往港澳地區的旅客限:個月)由當事處理。
攜運、郵寄文物出口,不向海關申報,不論是否藏匿,海關都將依法處理。
問:在指定文物商店購買的文物可否攜帶出境,是否還要報鑒定?
答:入境旅客在指定的文物商店用帶進的外匯購買的文物可以攜帶出境,不需要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
旅客攜帶文物出境時,要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古籍外銷統一發貨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鈐蓋的鑒定標志查驗放行。
問:攜運建國以來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復制品,是否準予出境?
答:建國以來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和復制品,不屬文物范圍。攜出文物仿制品和復制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的準予帶出。
問:對個人攜運現代書畫作品出境,海關有什么規定?
答: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的作品,除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準予出境的外,不準攜運出境。
對一般現代書畫作品,旅客攜帶出境的,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郵寄的在規定的限值內,海關準予出口。
問:使領館和使領館人員攜運文物進出境的報關手續?
答:使領館和使領館人員運進屬于中國法律和規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境的珍貴文物,應當向海關提供物品清單,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復運出境時,海關憑原入境時的申報放行。
攜運文物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對在中國境內指定商店購買的文物,申報時,要隨附指定商店出具的“文物古籍外銷統一發貨票”,海關憑發票和中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鈐蓋的鑒定標志查核放行;對在中國境內通過其它途徑得到的文物,要事先報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經鑒定準予出境的文物,由鑒定部門發給許可出境憑證,海關憑許可出境憑證和堅定標志查核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