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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調整《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的公告
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通知: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現決定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見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執行。1994年11月25日海關總署修訂《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
第一類物品
| 第二類物品
| 第三類物品
|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煙草制品
酒精飲料
|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注:
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出境物品價值以國內法定商業發票所列價格為準;
準許各類旅客攜運本表所列物品進出境的具體征、免稅限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本表第一、二類列名物品不再按值歸類。除另有規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視為旅客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