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726]
問題標題:關于測試用暫時進出口車輛在6個月左右時間進行延期申請的文件解讀
問題內容:關于測試用暫時進出口車輛在6個月左右時間進行延期申請的文件解讀海關老師: 我司有客人今年6月進口測試車輛,進行暫時進出口申報。 12月申請延期未被批準,海關窗口老師的解答是海關2008年第12號文件之規定,如下: “。。。一、測試用暫時進境車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如不能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暫時進境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車輛測試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經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對于非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暫時進境車輛,不能申請延期,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 客戶認為:這個文中說明的是18個月后,是指非國家必檢項目不得延期,而非針對所有車輛,因為文中用的是分號---“:”;測試公司可以根據自己情況申請6個月后的延期,否則海關總署令也不會有段落第一句話產生的,甚至于應寫“非國家必檢項目,只得進行暫時進出口6個月的申請”。 由此,海關與客戶對文件的理解不一致,或將會造成客戶、公司甚至于國家的損失;也因此,我想詢問下該如何解讀有關條文。 待回復 上海 陳鳴18930183411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 第48號)規定:“為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05年第44號聯合公告的有關規定,作為貨樣暫時進境的車輛,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復運出境,不得留購,不得延期。測試用車輛及其零配件無論是否損毀,期滿必須復運出境”。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 第12號)規定:“測試用暫時進境車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如不能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暫時進境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車輛測試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經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對于非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暫時進境車輛,不能申請延期,期滿必須復運出境”。即,只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測試用暫時進境車輛,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