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含有允許開證行從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中扣除一定金額的條款 當事人
申請人:C公司,C國
被申請人:B銀行,C國
案情概述
1997年11月25日,被申請人應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了一份金額為USD2217000的信用證,以E公司為受益人,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
該證通過S銀行通知,可在任何一家銀行議付,受UCP500約束。
依據信用證條款,有一筆USD966800的付款于1998年12月18日到期(最后一批裝運的提單日后360天)。
應受益人的指示,F銀行于1998年12月18日要求開證行延長1998年12月18日的到期付款。根據開證申請人的協議,開證行于1999年1月1日將到期付款的時間改為最后一批裝運貨物的提單日后455天(即1999年3月25日)。
1999年3月16日,被申請人通知F銀行,USD966800的單據已收到,但不會被兌付,原因是由于嚴重的貨物質量問題開證申請人要求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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