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人民議會主席團基于鞏固并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系的共同愿望,并考慮到在經濟關系方面進行合作的重大意義,決定締結本通商航海條約。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人民議會主席團特派部長會議第一副主席斯皮羅。科列加。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后,議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互相幫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采取一切措施,發展和鞏固兩國間的通商關系。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政府將根據兩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締結包括長期協定在內的各項協定,以保證相互間的商品流轉的發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在兩國的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形式的經濟聯系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第三條根據本條約第二條的規定,締約雙方在各種海關手續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特別是:關于關稅和其他稅收;關于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存入倉庫;關于貨物由海關監管時所適用的規章和手續。
第四條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輸入到締約另一方領土時,締約另一方不得征收異于或高于從任何第三國輸入的同樣天然物產和制造品所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章和更繁瑣的手續。同樣,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向締約另一方領土輸出時,締約一方不得征收異于或高于向任何第三國輸出的同樣天然物產和制造品所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章和更繁瑣的手續。
第五條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經過一個或幾個第三國的領土輸入到締約另一方領土時,不負擔異于或高于從出產國直接輸入的同樣產品所負擔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章和更繁瑣的手續。
本條規定,對于經過一個或幾個第三國領土運輸時進行過換裝,改變包裝或存倉的貨物同樣適用。
第六條在海關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對持有證明的下列復輸入或復輸出的物品,在輸出和輸入時,免征關稅和其他稅收:
甲、用于博覽會、展覽會或比賽的物品;
乙、用于實驗或試驗的物品;
丙、為修理而輸入并以修復狀態運回的物品;
丁、安裝技師攜入或攜出或寄給他們的安裝用具和工具;
戊、為加工或改制而輸入并以加工或改制后的狀態運回的天然物產或制造品;
己、為包裝輸入印有標記的空包皮以及裝有進口貨物并在預定期限屆滿后應予運回的包皮;
庚、僅用作貨樣并在貿易習慣通用數量內的貨物樣品。
第七條締約一方在自己領土內,對締約另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因生產、加工、流通或消費所征收的各種國內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高于對任何第三國同樣產品所征收的數額。
第八條締約任何一方對從締約另一方領土的輸入或向締約另一方領土的輸出,都不應當采用對任何其他國家所不適用的任何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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