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了促進兩國間經濟關系的進一方發展和鞏固,決定締結本通商航海條約。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對外貿易部部長伊凡。格里戈里耶維奇。卡巴諾夫。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互相幫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發展和鞏固兩國間的通商關系。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政府將根據兩國國民經濟需要,締結包括長期協定在內的各項協定,以保證相互間商品流轉的發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在有關兩國間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經濟聯系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第三條根據本條約第二條的規定,締約雙方在有關海關問題上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特別是:關于關稅和其他稅收;關于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存入倉庫;關于貨物由海關監管時所適用的規章和手續。
據此,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輸入到締約另一方領土時,締約另一方不得征收異于或高于從任何第三國輸入的同樣天然物產和制造品所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章和更繁瑣的手續。
同樣,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向締約另一方領土輸出時,締約一方不得征收異于或高于向任何第三國輸出的同樣天然物產和制造品所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章和更繁瑣的手續。
第四條締約一方的天然物產和制造品,經過一個或幾個第三國的領土輸入到締約另一方領土時,不負擔異于或高于從出產國直接輸入的同樣產品所負擔的關稅和其他稅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規章和更繁瑣的手續。
本條規定,對于經過一個或幾個第三國領土運輸時進行過換裝、改變包裝或存倉的貨物同樣適用。
第五條在海關當局規定的期限內,對持有證明的下列復輸出或復輸入物品,在輸出和輸入時,免征關稅和其他稅收:
甲、用于博覽會、展覽會或比賽的物品;
乙、用于實驗或試驗的物品;
丙、為修理而輸入并以修復狀態運回的物品;
丁、安裝技師攜入或攜出或寄給他們的安裝用具和工具;
戊、為加工或改制而輸入并以加工或改制后的狀態運回的天然物產或制造品;
己、為包裝輸入印有標記的空包皮和輸入品本身的包皮。
僅用作貨樣并在貿易習慣上通用數量內而發送的貨物樣品,無條件地免征關稅和其他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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